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1********3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3430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5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陆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7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陆鑫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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