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1民初3503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恢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狄昌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卫东、张宏梅借款本金9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邵世锦、郑鑫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00元由被告江南公司、狄昌荣、邵世锦、郑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