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3503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恢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狄昌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卫东、张宏梅借款本金9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邵世锦、郑鑫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00元由被告江南公司、狄昌荣、邵世锦、郑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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