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柏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6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2民初6312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1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柏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航天借款本金55628.42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为14352.14元,之后利息以55628.42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王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柏森追偿;三、被告单柏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航天借款本金1200元及利息(以1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6四、驳回原告贺航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为1206元,由原告负担407元,被告单柏森、王燕负担799元(被告单柏森、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