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4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2民初6540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连明劳务费10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为31元,由被告孙建国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