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147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凤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发勇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被告王凤林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凤林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