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0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247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丹丹欠原告王军本金110万元,本调解生效之日被告赵丹丹给付原告王军20万元,剩余的9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1500元,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3000元,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00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6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75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9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10500元,直接汇至原告王军名下的在招商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4865494199966账户中。二、如被告赵丹丹未按上述约定还款,逾期任何一次,原告王军有权就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的利息54000元及被告上述未还的剩余本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王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7370元,减半收取8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额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3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