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5893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建军、陆建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罚息20855.06元。以后罚息以本金20万元,按年利率17.55%从2019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陆建燕、查德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建军、陆建娟、陆建燕、查德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