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2********4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3民初21121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5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宏久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永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1239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39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旭对被告昆山宏久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5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原告负担55元,由被告负担1384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4元,本院退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1384元交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2797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