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4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12116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4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翊飞款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第3页/共4页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季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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