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6********0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3134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1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综合管理总合同书文本》;二、被告何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宝商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欠付的租金83000元、物业费6000元,共计89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物业费(租金按每月11025元计算,物业费按每月500元计算);三、被告何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宝商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违约金31500元;9四、驳回原告南京金宝商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何健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被告已预交),以上费用共计6255元,由原告负担1255元,被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