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茅剑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2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张乐民初字第00521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茅剑旗、胡惠娟应共同归还原告孙广云借款及利息,合计196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孙广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84元,由原告孙广云负担79元;被告茅剑旗、胡惠娟负担4405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4(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