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8********0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泰刑初字第0032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07)靖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部分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已扣除其缓刑宣告前先行羁押的4个月21日;罚金44000元,已缴纳26000元,余款18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国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6三、被告人闻兴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小龙、朱国杰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小龙、朱国杰退出共同盗窃所得赃物折价款10027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