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1230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3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75043.02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124099.60元,承担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075043.02元、月利率12.230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国栋、张红元、常州云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81元,减半收取809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90.50元,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8元,被告潘亮、张国栋、张红元、常州云奎电器设6备有限公司负担1237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81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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