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2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901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2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承担利息(至20183年2月13日尚欠108390.39元,及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月息千分之13.06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时超、史鹏飞对被告张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78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75元,由被告张华、时超、史鹏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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