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148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6年11月1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347539.37元、逾期利息1554000元、复利218167.26元,律师费2万元,合计10139706.63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二、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圆丰五金8塑料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陈志军、郦玲娟、何新才、蔡梅芳、蔡建华、袁菊琴、贺小平、何文明对被告丹阳市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931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