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3039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俊、江苏鼎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玉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以本金50万元、2018年6月14日起以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玉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曹俊、江苏鼎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1380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