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5297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2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19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二、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文宣、胡海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金磊、金友明、胡平、金鹏、姚士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总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海涛、杨文宣、金磊、金友明、胡平、金鹏、姚士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保全费305000元,合计28000元,由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金磊、金友明、胡平、金鹏、姚士妍、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海涛、杨文宣负担。鉴定费31280元,由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