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宗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3民初37号 |
案号 |
(2019)苏1323执恢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瑞明、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孙芳芳借款19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已还190000元从利息数额中扣除);二、被告邢宗超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彩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被告宋瑞明、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邢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缴纳上诉费24400元。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