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锐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3********3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03民初835号
案号
(2020)皖0403执2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锐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借款本金44561.46元,利息961.52元,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4262.24元,合计49785.16元(2019年8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锐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被告陶锐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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