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4457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1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春辉车辆损失1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5元,由被告丁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