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隆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3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4740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4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隆国华应归还原告高彦根借款本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隆国华负担。限被告隆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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