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9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1846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3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旭光石英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32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0日按年利率8.63%计算,以999999.32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1.219%计算,扣除已付利息34340.4元)。二、被告邳州市源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邳州市炮车石英玻璃厂、宋佰河、郑玮、陆峰、马志宇、宋超杰、宋俏、纪秀珍对以上徐州旭光石英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州旭光石英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由被告徐州旭光石英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邳州市源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邳州市炮车石英玻璃厂、宋佰河、郑玮、陆峰、马志宇、宋超杰、宋俏、纪秀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