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勇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7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3318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汤凤英、朱勇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长国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汤文才对上述全部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汤凤英、朱勇杉、汤文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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