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0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7510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4939075.06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44130.66元(截止2020年4月8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律师代理费9065元;三、被告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610元,由被—6—告南京信安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童伟、闵世武、江苏万企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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