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0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民初6329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恢7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余杰、许红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17日利息为2470219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孙余杰、许红莲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dy2707130035、dy2707130036、dy2707130037、dy2707130038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7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2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221元,由被告孙余杰、许红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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