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6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民初2944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恢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屈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4000元及利息(截止7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79169.43元;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梅、张玲、李庆春、吴情对被告屈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薛梅、张玲、李庆春、吴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屈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8元,由被告屈园、薛梅、张玲、李庆春、吴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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