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1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3586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6年4月22日尚欠借款本金2573万元、利息482633.21元,合计26212633.21元;2016年4月23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并承担原告律师费530000元。二、如被告江苏新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江苏新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位于丹阳市陵口镇肖梁河路东侧、沪宁铁路涵洞东南侧的房产(权证号为:丹房权证陵口字第13001073号)及位于丹阳市陵口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丹国用2012第00262号)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刘荣波、张春芳对被告江苏新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中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新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在最高余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75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