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0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2620号 |
案号 |
(2019)苏0382执恢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冠灵银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4939234.31元及利息414615.28元(之后利息以4939234.31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邳州市青山商贸有限公司、孟岩、王威、孟清对以上债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第一项债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就被告孟岩以其名下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徐连路东侧一幢的房产(邳房他证2013字第734号和邳他项2013第00266号)在抵押债权70万元限额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孟飞、闫敏以其名下的邳州市运河镇中央花园9幢1-201室房产(邳房他证2013字第759号)在抵押债权50万元限额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王威、孟清以其名下的位于邳州市同盛国际广场北4幢2单元302室房产(邳房他证2013字第759号)在抵押债权45万元限额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孟娇以其名下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和平小区3幢601室房产(邳房他证2013字第754号)在抵押债权35万元限额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