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331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峰、朱云欠原告王海洋货款160000元,于2018年6月3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2月31前给付50000元,其余9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前述款项由被告于峰、朱云直接汇至原告王海洋银行卡,卡号:6223244018000128934,开户行:海安农村商业银行韩洋支行)。如被告于峰、朱云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王海洋有权以货款160000元与逾期付款违约金27840元之和为标的额,扣减被告于峰、朱云自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于峰、朱云负担(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于2018年6月3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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