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5025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3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5月20日尚欠1997.6元,剩余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69312%,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耿德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尚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尚超、耿德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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