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3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3民初8803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4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龙海借款23870元及借期内利息954.8元,并向原告程龙海支付逾期利息(以23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义务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程龙海负担6元,由被告安军负担423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安军负担。原告程龙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9元,本院退还423元,被告安军将其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4内缴纳至本院。原告程龙海预交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程龙海。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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