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南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6787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2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曹南平、陈都军、薛以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南平、陈都军、薛以建在偿还上述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高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高颢、曹南平、陈都军、薛以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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