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全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3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民初8479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1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六平应返还货款4068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财产保全费465元,合计人民币921.5元,由被告王全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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