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3民初4723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4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伟支付原告何子慕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的抚养费600000元,扣除被告何伟已支付12000元,余款58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何伟自2019年10月起每月1日前支付原告何子慕抚养费30000元,至原告何子慕年满18周岁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何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何子慕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何伟应当负担的3600元缴纳至本院。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