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16468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恢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冬偿还原告陈锋借款本金757148.31元及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7148.31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2017年12月5日前归还借款37148.31元,2018年1月5日前归还借款97500元,2018年2月5日前归还借款30000元及当期利息10350元,2018年3月5日前归还借款30000元及当期利息9900元,2018年4月5日前归还借款50000元及当期利息9450元, 2018年5月5日前归还借款50000元及当期利息8700元,2018年6月5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当期利息7950元,2018年7月5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当期利息6450元,2018年8月5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当期利息4950元,2018年9月5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当期利息3450元,余款130000元及当期利息1950元于2018年10月5日前付清。若被告韩冬未按上述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则加付原告陈锋违约金(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韩林对被告韩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