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3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6民初1986号 |
案号 |
(2020)苏0116执2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董其军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杨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其军车费5000元。三、被告陈飞对第一款内容负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董其军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董其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杨春云、陈飞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6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