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双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3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10173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2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双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5176.20元、消费手续费243.47元、利息4695.19元、违约金1229.11元(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止),合计41343.97元及其后的利息、复利(按贷记卡合约及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江双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服务费4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保全费525元,合计969元,由被告江双峰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