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743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倪黔海、史美云逾期交房违约金38,110.59元。二、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倪黔海、史美云办理位于江苏省海安市原海安镇百花街8号1幢705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偿付原告倪黔海、史美云逾期办证违约金6117.27元。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倪黔海、史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7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爱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55251472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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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安平西路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