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明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5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5737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金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1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7月1日以前共欠利息661821.57元;自2019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1.1‰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对被告东海县金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杜胜芹、金明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43元,由三被告共同(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6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84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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