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4590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1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东方农商个借字[2016]第9199821号);二、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起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479.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3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15.51元;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5费用依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王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则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磊所有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磊负担,被告王磊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