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5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1382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2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鑫鑫借款本3金126500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陈鑫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陈鑫鑫负担450元,被告韦巍负担4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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