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松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6348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2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松彬、成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炳仁货款人民币81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81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炳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6元,由原告韩炳仁负担522元,由被告成松彬、成校负担117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6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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