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刑初596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2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郝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春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春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14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张仕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彭文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贾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15八、被告人沈正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明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