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8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389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皇室尊尼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4069155.61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罚息为245891.0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加伟、陈楠、张先凤、常言龙、常明、孙萍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加伟、陈楠、张先凤、常言龙、常明、孙萍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43元,公告费430元,合计408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皇室尊尼木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9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加伟、陈楠、张先凤、常言龙、常明、孙萍萍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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