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303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确认被告许勇尚欠原告吴坤代垫货款193000元及利息47720元(其中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5月4日计息17000元,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以193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计息15440元,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4日以128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计息10240元,2021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以63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计息5040元),本息合计240720元,此款由2被告许勇分期给付,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8024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8024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80240元。如果被告许勇有任一期未能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吴坤有权以240720元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许勇给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吴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四、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被告许勇负担(已由原告吴坤代垫,被告许勇履行上述第一期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吴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