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明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1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5165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明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安琴、张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误工、住宿费、交通费共计604258.79元,扣除已给付的40000元,实际尚需赔偿两原告564258.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4元,由被告叶明风负担(此款原告方已预交,被告叶明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