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凌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6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4309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3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凌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萍19899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原告刘萍负担143元,被告陆凌艳负担149元(此款刘萍已预交,陆凌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刘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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