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4676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鞠久荣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126.67元。二、被告潘晓军对被告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代垫150元,该150元由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另150元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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