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5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2292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3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顾小琴工资人民币1523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2016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3-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