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2民初1748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1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强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何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